close

"自由時報"報導"日最高院 首定義網路「被遺忘權」"

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075022

〔自由時報報導〕日本最高法院首次對網路「被遺忘權」做出判斷基準,只要個人隱私在不公布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明顯有利,當事人即可要求網路公司刪除該項訊息,不過,判斷基準的門檻極高,至今為止,五位提訴要求網路公司刪除個人訊息的原告全部敗訴。

600_162.jpg  
日本最高法院外觀。(美聯社檔案照)

  日媒報導,一名男子在二○一一年因為違反兒童買春禁止法被捕,這名男子發現在搜尋引擎「Google」輸入自己名字後,每次都會跳出自己買春被捕的新聞,男子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和訴訟,要求Google刪除相關的顯示,地院初審判決男子勝訴,並提及「被遺忘權」的字眼,但高院改判敗訴,男子不服上訴,最高法院一月三十一日判決雖然維持二審原判,不過法官也在這次判決首度提出刪除的判斷基準。
  報導指出,最高法院法官並未使用「被遺忘權」的字眼,判斷基準共六點,包括一、報導的事實性質及內容,二、事實傳達的範圍及隱私受害程度,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及影響力,四、報導的目的及意義,五、社會的狀況,六、報導中公開當事人真實姓名及住址的必要性。
  報導也指出,最高法院雖然提出判斷基準,但門檻極為嚴格,買春男子雖然主張案底在網路曝光,對他的生活及交友造成極大的困擾,但法官認為向兒童買春為社會強烈非難的對象,而且涉及公共利害,所以判決男子敗訴,在此之前也有四件類似案件均判敗訴。法官也同時承認網路訊息流通的必要性。
  歐洲法院在二○一四年曾經做出網路「被遺忘權」的相關判決,民眾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擁有刪除個人資訊的權利。Google也釋出申請表,讓歐洲用戶可以請求把搜尋引擎上有關個人的資訊刪除。截至上月為止共收到超過六十八萬件申請,刪除率達四十三.三%。

感想:

   作這則報導"日本最高法院首定義網路媒體不經當事人po出的圖文上有「被遺忘權」解釋"的是新聞媒體,既然是以每天報導新聞的大眾媒體;也是以做報導營生的媒體公司經營業務的.理所當然國內外大小新聞都報導,要不然版面就"留白"了;還有他新聞媒體的同業也會報導,在新聞媒體同業競爭下,新聞媒體理所當然讚同這日本最高法院判決,對這日本違法男子被公開po上網合法化讚同.

  而這日本男子發現用搜索引擎google輸入自己名字後,每次都會發現自己名字都會出現在網頁上,他在2011年犯錯被法律制裁後到今天2017年了,以經過了6年,他的名字仍停留在網頁上.這是為什麼呢?因google保存的資料只要有人有搜索行為就會保留資料,當然就變成永不磨滅的污點了.雖然這有警惕人們要自重守法,要愛惜榮譽!但好像對犯過錯的人太嚴苛了.

  說到google只要有人搜索就保留資料不滅,我就想到我曾在ING路跑活動名列前矛的排名個資和參加國家考試的上榜個資和義工活動圖文的資料,經過十多年google怎不給我留個永不磨滅回憶,我是忘不了的.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被遺忘權
    全站熱搜

    john pa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