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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之構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二)國家賠償法第三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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