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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不認為人民的意見反映會有用,但你若珍惜台灣寶貴的民主言論自由,請你一同站出來,表達反對意見。

緣起
  NCC新推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意圖管制「行政部門認定的不當言論」,包含但不限於通訊服務、網路購物、線上遊戲、雲端空間與論壇等所有網路平台。從Google、微軟、LINE、PChome、Facebook、巴哈到 PTT,從手遊到英雄聯盟,由並非法院的「行政主管機關」,來限制或刪除「不當言論」。

  不僅網路平台,而是整體網通基建,甚至不只是一般人所認知的「網路平台」,依據法案第 4 條規定,法案納管對象為「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服務。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服務定義為,「其行銷或服務所使用文字、語言、貨幣、國碼、頂級網域或商品」,幾乎已包含了所有 C2C、B2C 與 B2B 的網路服務。依據法案第 2 條,連雲端儲存空間中都列入。

「資訊儲存服務:依使用者要求,儲存該使用者所提供資訊」,甚至連 CDN「內容傳遞網路,多數商業網站會使用的負載平衡與資料流量傳遞伺服器」、DNS(解析域名為伺服器 IP)、網站域名商(販售網站域名)或 ISP(電信業者等網路提供商),整體網通基礎建設,全都在「控管不當言論」範圍。

「透過通訊網路傳輸由使用者提供之資訊,或提供對通訊網路接取之服務或人際通訊服務。」快速存取服務:指專為提升將資訊轉傳至其他使用者之效率,經由通訊網路自動、中介及暫時儲存由使用者提供資訊之服務。

  就算「與我國實質關聯」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還特別寫入了「使用者對其服務之可及性」定義,作為帝王條款。「可及性」實際上就是「只要我國使用者可觸及」,因此你不管是哪國的公司,只要我國內的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不管你這公司的營業性質,就在法案列管範圍。

各大機構代表群起反對,國內外商業、非營利平台代表一反常態,全數出聲反對。
- LINE台灣:私人通訊也受介入,我們很遺憾。開後門繞過法院,讓行政機關有權詮釋法律,嚴重影響個資。
- PTT :我們非營利平台也被列入太奇怪,沒有言論自由等於逼我們關站。
- Meta (Facebook) 台灣:台灣今年才加入國際組織,呼籲不要使用強制斷網,尊重言論自由。
- 蘋果台灣:要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已經觸及商業機密。
- Dcard :原本以為不符合 230 萬人標準,但 NCC 又說個案管理,我們無所適從。
- 巴哈:有人發文論文有抄、有人發文沒抄,業者沒有能力判斷哪方為假訊息。未來此類案件,雙方論點的文會全數刪除,以求免責,嚴重危害言論自由。

業者須自我審查
依據法案第 2 條「內容自律」明定:
- 業者「採行偵測、辨識或指明」不當言論。
- 業者需使用的控管手段包括「暫停、終止使用者等影響使用者提供資訊能力」,或「降低排序、移除」,甚至是「限制接取以影響他人接取、瀏覽」的斷網行為。

權力無限大的行政主管機關,依據法案第 3 條,能定義不當言論的主管機關有:
- 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衛福部)
- 文化主管機關(文化部)
- 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
- 經濟主管機關(經濟部)
- 法務主管機關(法務部)
- 內政主管機關(內政部)
- 警政主管機關(警政署)
- 教育主管機關(教育部)
- 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
- 公平交易主管機關(公平會)
- 農業主管機關(農委會)
- 選務主管機關(中選會)
- 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數發部)
- 其他服務由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有中央主管機關就能定義)
第 3 條最後列入的霸王條款,實際上就是行政院下方,所有的行政主管機關,皆有定義「不當言論」的權力。

怎樣是不當言論
依據法案第 5 條,當主管機關認定言論有侵害到以下項目:
- 人性尊嚴之保障。
- 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 犯罪偵查或追訴。
- 族群、性別、宗教、國籍等仇恨或歧視行為之防制。
- 兒童及少年權益之保障。
- 公共健康之維護。
- 消費者或投資人權益之保護。
(延伸閱讀:過往已發生過由監察院為首,要求所有網路平台,下架刪除 TSJ 案所有案情,南投縣府為執行單位對網路平台開罰)

業者不控管言論的下場
業者必須刪除不當言論,否則:
- 重罰:依據法案第 46 條,將面臨單項最高台幣 1,000 萬元罰緩。
- 長城:依據法案第 55 條,採「屬地主義」,透過電信手段「阻斷使用者接取或使用服務」,禁止不限境內平台的網路連接。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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